弟弟私自卖掉哥哥房屋 法院判买卖双方连带赔偿
因哥哥长期不在家,弟弟趁机把哥哥的一栋旧房私自卖给他人,买卖双方均有过错,被判连带赔偿。日前,遂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李明亮、叶明生共同连带赔偿叶求生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
1989年,叶求生家里分家,叶求生得到了其父亲分配的一栋房子。
1991年10月,叶求生取得了这栋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十多年,叶求生、叶明生的父母先后去世,四个妹妹均已出嫁,另外两个兄弟在别处安家。家里只剩下叶求生和叶明 生兄弟俩还是单身,二人均一直在外面务工。近年,叶明生由于生活拮据,就打起了这栋房子的主意。
2010年8月,叶明生在遂川县草林圩镇一个偶然的场合认识了做旧木料生意的李明亮,表示家里有一栋老房屋愿意出售。李明亮来到草林镇后,与叶明生一起看过这栋房子,双方经过协商,叶明生便将这栋房子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明亮。第二天,李明亮组织民工对房屋迅速进行了拆除施工,将旧木料集中装运另行出售,对房屋的其他物品废弃于原址,只剩下残垣断壁,屋内财物亦遭到损毁。经过鉴定,这栋房屋及在内 存放的财物共计价值2.万元。2010年9月,叶求生回到家,发现房屋被拆除,经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房屋为叶求生个人所有,叶明生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叶明生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而李明亮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能考察叶明生处分的房屋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不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叶明生、李明亮共同连带赔偿叶求生因房屋被拆毁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