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经济纠纷还是贷款诈骗
儿子合伙跑运输引纠纷
为了儿子的一场纠纷,说不清这是侯老汉第几次来邢台市检察院了。像往常一样,面对这位面色憔悴、满头银发的老汉,工作人员继续向他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条文,最后他还是怏怏而去……
事情得从2001年说起。隆尧县的余某与本村的王某合伙买了一台冷藏车,做运输生意。几年来,一直生意兴隆,收入丰盈,这令村里许多人羡慕不已。这年底,运输车底盘损坏需要更换一辆新车。二人协商后,由余某在邢台市某购车公司先取回一辆新车,购车款、办牌照等费用由该公司垫付。为获取银行贷款,余某向该购车公司索取了4张发票,其中2张是假发票。
2002年1月24日,由某保险公司担保,挂靠单位邢台市某汽车队以其财产作抵押,余某二人顺利从邢台市桥东区某银行贷款23万元。
此时,本村侯老汉的儿子侯某和张某经不住发财梦的诱惑,主动要求入伙。经商议,余某、王某将新车底盘作价8万元,每人出资2万元,签下入伙协议。协议载明:“新购车归4人合股购买,以余某名义贷款23万元由4人合力承担。”入伙后的第三天,余某将银行贷出的23万元打进某购车公司的账号,偿还了该购车公司先前垫付的各项费用。
起初,他们南下广州北上沈阳,很是辛苦。7个月下来,虽盈利不多,但起码偿还了银行4万余元贷款。然而,好景不长。从2002年9月开始,他们的运输经营出现亏损,最后不得不停运。因为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2003年,邢台市桥东区某银行通过仲裁,裁决余某等4人和该车挂靠的某汽车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随后,该车被法院拍卖抵偿了银行7万元贷款。
“本想儿子入伙能发财,没料到钱没赚到手,竟惹上了官司,欠下了债务。”侯老汉认为这一切都是余某使用两张假发票骗取银行贷款买车惹的祸,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余某一人承担,不应让其儿子担责。为此,2004年8月开始,侯老汉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伙协议,赔偿其4万元经济损失。
隆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余某等4人合伙协议有效。因合伙账目未清算,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侯老汉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