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拉人去砸店虽未动手也犯法
开车载哥们外出,途中得知是去砸店也没有退出,而是开车将这伙人送到了案发地点――― 近日,无极县的何某为自己的“哥们义气”付出了代价。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10月9日晚,何某接到哥们马某的电话要借用他的车。何某心疼爱车,于是自己开车赶了过去,马某等几个人带着木棍上了车。在途中,何某从几人的对话中得知,这伙人是因琐事而去某宾馆老板刘某处报复“砸店”。尽管知道了情况,何某还是按马某的要求把车开到了某宾馆门口。
在宾馆门口,何某没有下车,而是将车停到马路对面等着。马某等人带着木棍冲进宾馆,将电视机、柜台、玻璃等物品砸坏,并将刘某打成重伤。法庭上公诉人认为,何某虽然没有动手,但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对他进行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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