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刑罚的尺子更精准――河北量刑规范化二审首案直击
这是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聚众斗殴案。但是,在我省审判实践中,这起案件有着特殊的意义,是我省量刑规范化二审首起案件。
二审开庭非同寻常
案情其实很简单。今年3月,清苑县村民于东明与詹爱国因琐事产生矛盾,便分别纠集10人和15人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詹爱国一方造成于东明一方轻伤一人、轻微伤一人,于东明一方造成詹爱国一方轻伤一人,造成第三方轻伤一人,及多辆汽车受损。
此案经清苑县法院一审,主犯于东明、詹爱国因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0名从犯因犯聚众斗殴罪,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有11名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
保定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
“二审法院对量刑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一审定性准确的,一般是进行书面审理。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保定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梁旭表示,因为此案被定为量刑规范化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
8月9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据了解,自去年起,量刑规范化改革已在我省部分法院试行,但均在一审中采用。此案是我省首起量刑规范化二审案件。
量刑成为庭审焦点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是围绕对被告人定罪进行举证和辩论,而很少会讨论量刑问题。量刑,似乎是法官的“专利”。
在本案庭审中,如何对各上诉人量刑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着力点之一。
期间,公诉人列举了上诉人的主要量刑情节,就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处罚情节分别作出说明,并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对于主犯于东明、詹爱国,公诉人建议“在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对于从犯肖铁军等人,公诉人建议“在1年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辩护人也列举了对上诉人的酌定从轻的情节,并提出量刑建议。
控辩双方的分析论证和建议,为法庭量刑提供了参考。
“以往,法庭对二审案件审查的重点,在于一审判决定罪是否正确,量刑是否在法定幅度内。而此次二审,法庭不仅审查定罪,也关注量刑是否充分考虑了量刑情节。”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梁旭补充说,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法庭不但要考虑从犯的法定情节,也要考虑酌定情节。
通过庭审,法庭查明了本案存在的七项量刑情节。其中,上诉人于东明、詹爱国系主犯,肖铁军等10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詹爱国等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可酌定从重处罚。
量刑“精细化”保公正
经过审理,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主犯于东明、詹爱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3年9个月;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5个月、2年4个月等。
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在二审判决中,各上诉人的刑期均有所减少。
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如何作出的?据梁旭解释,法庭在量刑时,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采取“以定量分析分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根据斗殴双方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了不同的“基准刑”,并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了“宣告刑”。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出现同案不同判,造成“同罪不同罚”现象。而在这起量刑规范化二审案件中,法庭所采取的量刑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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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它的原则之一是公开透明,即不但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不仅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而且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量刑程序上,尽可能地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革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统一量刑步骤,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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