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5日正式实施
9月10日上午,由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组织召开了《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新闻发布会。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自2008年3月由刘金柱等2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制定该条例,到2010年9月15日正式实施。本条例经唐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稿由市文明办组织起草完成。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通过组织座谈调研、媒体公布草案文本、专家学者论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市直机关及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借鉴了北京、杭州、成都、广州等地的立法经验,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参考了共青团中央制定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唐山市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唐山市今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撑,对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唐山市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有序的开展,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扶弱助残,抢险救灾,建立和完善唐山市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以及新唐山人文精神,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提升志愿服务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公众对志愿服务理念的认知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唐山市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和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都具有深远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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