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好意同乘”出事故 车主要承担一定责任
大江网/吉安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彭晓华报道:日常生活中,顺路搭载亲朋好友一起回家是很常见的事情,不过,也有可能因此“惹祸上身”。记者从泰和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调解了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案,车主一方就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邓某与肖某系同事关系,今年3月23日,邓某搭乘同事肖某驾驶的车辆前往肖某家中,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邓某、肖某、王某三人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则无责任。
受伤后,邓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邓某为八级伤残造成了损失,于是,邓某要求肖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曾是关系要好的同事,两人之间的友情弥足珍贵,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邓某的合理损失,由肖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本人也承担15%的责任。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民法典相关条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也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