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继续羁押、减刑相对较快、如何社区矫正……你想知道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细节都在这里!
吉安新闻网记者 李艳
6月14日,吉安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会上,通报了我市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四个典型案例,并回答了一些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原基础上新增了哪些新的职能?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被监管人的羁押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提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意见;
4.办理罪犯又犯罪刑事案件,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和出庭公诉;
5.负责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话,应该怎么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羁押必要性审查自2016年就统一归口到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后,一直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
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继续羁押,可以向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官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此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派驻检察室,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另外,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基本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一并提供。派驻检察室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后,对符合不需要继续羁押法定情形的在押人员,会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建议办案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的服刑人员不是在监狱服刑,而是在所居住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刑罚执行怎么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目前,我市城乡社区矫正机构已实现了全覆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矫正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来实现。
具体在实践过程中,我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年会通过定期检察、不定期突击检察、巡视检察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察。如现场核查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集中教育情况,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请销假、参与社区服务等管理台账;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约谈,实地走访排查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对脱管、漏管、虚管等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或者直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一些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也较高,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又是怎么监督的?
答:针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提请、呈报到决定、裁定的整个活动过程均建立了同步监督机制。
一是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办案,在业务系统中全程留痕,依规定备案审查。
二是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对包括有钱人、有权人在内的九类重点罪犯逐人建立档案,实行重点监督,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案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从严把握。
三是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逐案书面审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审查发现的疑点,深入开展调查,逐一核实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刑罚执行部门进行纠正,严防“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现象发生。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近几年我市监察机关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监督纠正对易某某、许某提请减刑不当案
(本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列为7个指导性备选案例之一。)
罪犯易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罪犯许某,犯抢劫罪、盗窃罪。2018年7月24日,吉安监狱向吉安市检察院移送提请易某某、许某减刑征求检察意见书。
吉安市检察院受理提请减刑征求意见书后,在审查易某某和许某的刑事档案和减刑档案中发现,罪犯易某某的月考核表中加分频繁,却未见任何书面证据材料。同时,在对加分事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犯的加分事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加分等问题。罪犯许某的加分事项也存在类似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吉安市检察院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吉安监狱收到《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后,先后三次召开会议,对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照单全收,全面落实整改,取消了罪犯易某某、许某等数名罪犯相应的考核加分,对在办理罪犯易某某、许某计分考核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四名干警给予通报批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通知》,全面规范对罪犯的考核计分。同年11月2日将整改工作情况函复市检察院。
案例二:监督吉安市公安局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案(本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2013-2018年十佳检察建议案例)
2015年4月,吉安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吉安市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存在失于监管的问题。
发现上述问题后,吉安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派员走访了中心城区若干派出所和吉州区、永新县、安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与基层公安干警、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谈话交流,对吉安市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监管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2015年6月8日,吉安市检察院向吉安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15年6月15日,吉安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复函,反馈落实情况。2015年6月19日,吉安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做好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外执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的监管工作、规范该类罪犯的表格资料等档案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档案逐步规范完善。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案(全省设区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案件)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一个名为“电影资源共享网”的网站。经查实,其中600部电影的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截至案发,陈某某违法犯罪所得仅一百余元,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
2018年7月上旬,吉安市检察院驻吉安市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据此,吉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陈某某以是否需要继续羁押进行立案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和听证会的意见,7月25日,市检察院向吉安市公安局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8月4日,吉安市公安局函复市检察院,称已采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并于当日将对陈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例四:监督纠正律师违规会见问题案
2018年6月25日,吉安市检察院驻吉安市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在对吉安市看守所日常检察中发现,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某某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黄某时,违规向黄某传递信件。经检查,该信件所涉内容有碍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发现上述问题后,吉安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11日向吉安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吉安市司法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就检察建议书反映的律师违规会见问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要求吉安市律师协会对照检察建议书的内容,逐条剖析,查找漏洞,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吉安市律师协会对谢某某违规会见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吉安市律师协会给予其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同时,吉安市司法局开展了律师执业道德及警示教育活动,将律师执业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并在全市看守所设置律师会见警示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