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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粽子过期起争议 调解获赔三千元

热度118票  浏览1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8年9月19日 09:34

万安讯(黄丽群、康学军)今年端午节,消费者吕某在万安县一家超市花费85元购买了一盒“五芳斋”礼品粽,其妻子食用其中一只粽子后出现肠胃不适。经仔细查看,该粽子外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并未过期,但内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虽然是真空包装,吕某还是怀疑是因该粽子过期而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其妻子肠胃不适,于是找到商家协商,要求赔偿损失。商家以消费者无法提供购物小票为由,不予认可。无奈之下,吕某只好投诉到万安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县消协经过了解、调查、取证后,对经营者进行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教育。通过依法调解,虽然吕某未能提供购物发票,但超市还是承认其在超市购买了一盒“五芳斋”粽子,并接受消协调解。最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超市依法赔偿消费者吕某含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经济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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