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丈夫擅自卖店面 协议解除还赔钱
吉安县讯(阮继文、刘玉杰)丈夫未和妻子商量,擅自将妻子店面转卖,妻子以未授权为由不同意出售,善意第三人合法签订的买卖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近日,吉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妻房夫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令解除彭某芽与彭某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彭某功、王某萍双倍返还彭某芽定金共1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功与王某萍系夫妻,婚后购买县城一小区店面两间,户主登记为王某萍。2015年9月28日,彭某功携带本人身份证、持证人为王某萍的结婚证、王某萍身份证,在房产中介参与下,与彭某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该两间店面卖给彭某芽,房价78万元,定金6万元。该协议书由彭某芽、彭某功及彭某功嫂子代王某萍共同签订,彭某功收到定金后出具了收据。后王某萍以未授权为由,不同意出售该店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夫妻婚后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有。协议签订时,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彭某芽有理由相信彭某功卖房行为经过夫妻双方充分协商,有理由相信彭某功取得王某萍充分授权,彭某功卖房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现王某萍不同意出售涉案房产,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行为,彭某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解除协议,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