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铝厂藏山坳污染环境 永新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石鹏报道:9月16日,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厅获悉,永新县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日前正式宣判——永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林某海、王某灿等5 人破坏生态环境一案进行审判。
据了解,2017 年5 月21 日,永新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 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有一个新建炼铝厂污染环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厂棚位于永新县象形乡天龙山一隐蔽的山坳中,于2017 年5 月中旬开始投入生产。被告人利用自然高温焚烧除去电容介质,把剩余的铝壳再放入熔炉中熔化成铝锭。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严重污染环境。
经核实,该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 十五小" 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所使用的生产原料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 ( 900-045-49 ) 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2017 年6 月10 日,执法人员将该厂非法提炼的半成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林某海、王某灿等5 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 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10 到20 万不等的罚金,判决5 名被告人共同支付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和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19.570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