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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实施

热度221票  浏览2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10月19日 10:18

家中物品被盗怎么办?可找物业!保修期内,房屋漏水怎么办?可找物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实施

小区居民:解决烦心事有法可依了

物业管理一直是居民们关注的话题。购买的新房漏水怎么办?家中物品被盗怎么办?物业不管事怎么办?……不用担心,从今年10月1日起,若在小区内发生了一些烦心事,居民们维权有法可依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今,《条例》已实施半个多月了,小区居民有何反应?就此问题,记者日前在市中心城区部分住宅小区进行了采访。

停车位、房屋装修、家中物品被盗等可找物业

停车位是小区住户关心的问题之一。《条例》明确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可出租给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其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应属于业主共有。

许多市民担忧买了新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现在不用担心了,因为《条例》规定,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近年来,小区住户遇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家中物品被盗,有的住户家中被盗现金首饰,有的住户停放在小区内的电动车、自行车等被盗……可每当这种事情发生时,物业都没有办法解决。《条例》实施以后,物业想推卸责任就没有这么容易了。《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巡逻。物业服务企业若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条例》中关于保修金、新房交付条件、房屋装修、公共收益等都有新的规定,确实保障了小区住户的利益。

《条例》实施,小区居民笑开颜

对于《条例》的实施,居民们十分高兴。市民肖女士告诉记者:“我家被小偷‘光顾’了好几次,电动车也被偷走了,以前找物业都没有办法解决,现在有了这个《条例》,我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了。”市民顾先生说:“我们小区里张贴了一些家具广告,听说《条例》里面规定这些在小区里张贴的广告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是有利于我们住户的,我觉得很好。”

我市物业管理处于过渡期

《条例》出台是好事,但能不能按照规定实施呢?昨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现在的物业管理基本上是按照《条例》实施的,“市政府于2010年印发了《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我们都是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管理,因为《条例》的实施,里面的一些内容与市里2010年印发的管理办法有些出入,所以现在我市的物业管理还处于一个过渡期。”记者张苡歆/文

TAG: 江西省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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