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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官员带队强拆民房未补偿回应称程序合法

热度116票  浏览1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6月08日 08:13

副区长带人“依法”强拆居民房屋 教授驳其违法

  人民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 房爽) 近日,名为“草根星缘”的网友在人民微博发帖称:2011年8月9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政府在未谈妥补偿的情况下,由副区长带领属下相关部门人员,强行将他母亲(翁丽英,70岁)的二处房屋推毁,并夷为平地,导致老太太家中所有财物被埋在废虚中,现已完全毁坏。此事至今已将近10个月,仍然未获任何补偿。

  在博文中,该网友对政府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强制拆迁主体应该是人民法院,荔城区人民政府无权直接实施强拆,区政府在新拆迁法实施以后,还强行将其母亲的房屋拆除,属于违法行为。

  该网友称从强拆至今,区政府和开发商从未主动与他母亲联系商谈补偿事宜,他本人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对方一直没有回应。记者第一时间就此事与荔城区委宣传部取得联系。

  区委宣传部回应:拆迁程序合法 承认未补偿

  荔城区委宣传部致电并发邮件回复表示,对于房屋拆除,是依法进行,并无强拆。区委宣传部在答复中详述了整个拆迁流程:市建设局根据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33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2010年12月7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莆政(2010)88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决定。2010年12月9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莆政综(2010)120号关于强制拆迁祁权等六户房屋的通知(其中包括翁丽英在内)。2011年8月9日,按照程序,由荔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与镇海街道办事处、镇海居委会配合实施强拆。回复中特别强调:“整个程序完整合法,没有不当之处。”

  对于网友提出的补偿问题,区委宣传部承认翁丽英确实还未取得补偿:“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至今还未解决,但我们至始至终没有放弃,一直在努力,争取早日签约。”

  专家意见:无论根据新旧条例 此拆迁行为均属违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荔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无论是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是违法的。

  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旧条例没有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它的主管政府自己去强拆,从而保留了一点不自裁自拆的底线。但是荔城区政府却突破了这个底线,不是依《条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政府的建设部门)裁决,自己拆迁,违反了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原有的规定是什么呢?就是旧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旧条例第17条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呢?它规定了两种强拆途径: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现在新条例第35条已明确禁止适用第一种途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剩下的唯一可适用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因此,荔城区政府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创设一种法外新途径政府出面强制拆迁,此行为自然是违法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荔城区委宣传部表示将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如有结果,会立即通过人民微博回复给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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