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分手再婚 抚养纠纷法官调解
3月26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张某将孩子交予何某抚养,何某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与何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相识同居后于2011年3月生育一男孩。后双方于2011年5月分手,男孩一直由张某抚养。何某与张某分手后,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已生育一女孩。现张某将何某诉至法庭,要求自己抚养小孩,何某按张某的城镇户口标准,承担小孩至成年的一半抚养费,每年5000元,并补偿男孩生育至今一年的抚养费5000余元。在庭审中,何某同意承担一半抚养费,但认为应当按其农村户口计算,即每年抚养费2000元。因该男孩系非婚生,户口还未确定,双方各执己见,都认为孩子应当随自己户口标准计算抚养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本案中,小孩归属涉及两个家庭的美满,应当慎重考虑。何某已组成家庭,但法官注意到何某及其家属在庭审中都透露出希望抚养孩子的意愿,何某的妻子也大度地表示会将孩子视如己出。而张某父母离异,自身年纪尚轻,至今未婚。综合考虑,法官对张某、何某、何某妻子及三方的亲朋好友一起进行调解。经过法官和亲友的劝说和双方的协商,张某同意将孩子交给何某抚养,何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且补偿小孩生育至今的抚养费6000元;何某及其妻子也承诺会好好抚养小孩,并保证张某身为母亲的探视权等相关权利。
双方就以上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原本尖锐敏感的矛盾通过调解化解无形。